3、门诊大病:尿毒症病人血透、癌症病人放疗、化疗,肝、肾、骨髓移植病人的抗排异治疗,精神病人的门诊、急诊医疗费列入住院报销范围。
4、由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减半报销。
五、加大大病帮困补助力度
以当年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平稳为原则,对家庭总收入不足2万元65岁以上的老年农民、贫困户、残疾人及其他大病病人享受大病统筹报销后,个人可报销费用超出2万元以上的再按一定比例分段补助,补助最高标准为2万元(救助范围重点考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65周岁以上老年农民、贫困低收入和残疾人群)。
大病帮困补助标准:可报金额2万元以上-3万元补助3000元;3万元以上-4万元补助5000元;4万元以上-5万元补助7000元;5万元以上-6万元补助9000元;6万元以上-7万元补助11000元;7万元以上-8万元补助13000元;8万元以上-9万元补助15000元;9万元以上-10万元补助17000元;10万元以上补助20000元。
六、免费为60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服务
每二年安排一次60岁以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免费常规性体检,体检经费列入合作医疗支付范围,费用每人100元。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统计符合免费体检条件的农民人数和发放免费体检通知单。体检工作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及时向体检人员反馈书面体检报告。不断提高广大农民自我保健意识,促进农民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体检项目:内科、外科、眼科、X光、心电图、B超(肝、胆、脾、肾)、化验(血糖、肝功能、肾功能、甘油三脂、胆固醇)。
七、完善特种大病保险基金
(一)特种大病保险参保对象
凡本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住院补偿的对象均可参加特种大病保险。
(二)特种大病筹资方式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交纳10元/人,区财政投入10元/人,合作医疗基金投入10元/人,建立特种大病救助基金。
(三)承担特种大病保险范围
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肝、肾、骨髓移植及移植后抗排异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特种大病保险报销标准
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特种大病患上述三类疾病的新发病人,在享受合作医疗报销6万元封顶的基础上,其自负医疗费用的可报部分,再享受特种大病保险。10万元以下报销70%;10万元以上-15万元报销80%;15万元以上-20万元报销90%;20万元以上-50万元报销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