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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青浦区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个人缴费水平不低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人均缴费达到180元。

  (二)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执行青府发〔2004〕162号文件精神,由政府托底;五保户、低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三)政府扶持,区、镇财政按上年12月底农业人口统计数每人每年各65元的标准,于本年度6月30日之前统一划入区合管中心专户。

  (四)企业筹资为农民人均240元,由财政部门负责归集。

  四、提高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2008年起在规范操作的基础上,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标准,统筹资金向严格执行区合作医疗实施意见同时门急诊经费报销发生困难的镇(街道)倾斜,促进科学合理利用卫生资源。

  (一)门诊报销

  1、报销项目:原则上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报销比例: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0%;二级医院报销50%;三级医院报销30%。

  3、同级非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城镇医保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减半报销。

  (二)住院报销

  1、报销项目:原则上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住院及大病实行全区统筹,封顶报销6万元。报销比例参照下表:

可报金额

分段、分级报销比例

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本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5000元以下

70%

60%

50%

5000-2万元

65%

55%

2万-3万元

70%

60%

3万-4万元

75%

65%

4万-5万元

80%

70%

5万元以上

85%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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