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青浦区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青浦区2008年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青浦区2008年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我区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区域、人群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在总结本区住院统一筹资、统一报销、统一管理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08年青浦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投保对象
(一)本区内具有本市户籍、无医疗保障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按户实际人数参加,实行一村一册、一人一就诊记录册。
(二)婴幼儿、中小学生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4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27号)等文件精神。
(三)实现全区合作医疗全覆盖、应保尽保。
二、参保手续
2008年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于上年底12月31日之前主动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缴纳个人投保资金,由当地村(居)委会统一汇总后交镇(街道)合管办审核,逾期申请不予受理。各镇(街道)春节前完成投保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节后第15个工作日全区统一开机结报。
三、稳步提高合作医疗筹资水平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2008年青浦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达到550元的水平。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扶持、企业、社会多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