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事故(Ⅳ级)等级判定
危险化学品事故当前死亡1~2人,中毒(重伤)人数<30人,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事故危害在厂区或单位内,经自救或组织救援能迅速控制,并无进一步发展趋势时,为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2、较大事故(Ⅲ级)等级判定
危险化学品事故当前死亡3~9人,中毒(重伤)人数30~60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事故危害已经影响到周围附近地区,并有效控制进一步发展趋势时,判定为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3、重大事故(Ⅱ级)等级判定
危险化学品事故当前死亡10~29人,中毒(重伤)人数60~10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3000万元;事故危害区域大,并有进一步发展趋势时,判定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4、特大事故(Ⅰ级)等级判定
危险化学品事故当前死亡人数≥30人,中毒(重伤)人数100人,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事故危害区域扩大,并无法控制发展趋势时,判定为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分级响应
一般等级及较大事故(Ⅲ级及Ⅳ级):以本单位自救为主,区安委办视情况组织支援。
重大等级(Ⅱ级):除事故单位自救、区化救指挥部先期救援外,由区安委办向区应急办、市安委办请求支援。
特大等级(Ⅰ级):在事故单位和区化救指挥部门的基础上由市应急办组织救援。
(四)应急救援等级区分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根据事故危害程度、救援规模、动用的力量和涉及的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
三级救援:是指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单位内较多人员中毒受害,但不构成社会危害的一般化学事故而组织的应急救援。
二级救援:是指对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中毒受害,并对社会构成了一定的危害或威胁的重大化学事故而组织的应急救援。
一级救援:是指对造成或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中毒受害,引起较大社会危害的特大化学事故而组织的应急救援。
四、报告制度
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向"119"、"110"报警。在尽力控制危险源和组织自救的同时,于30分钟内向有关部门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报告单位: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应急办、区安监局、区民防办。在本单位无力处置或事故有扩大趋势时应迅速请求上级部门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