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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房山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房山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通知
(房政办发〔2011〕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机制,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推动信访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区政府决定,成立房山区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详见附件)。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法制办主任兼任。
  二、工作职责
  (一)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进行研究、协调,并对复查意见作出决定。
  2.对全区信访事项复查工作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3.对全区信访事项复查工作进行指导。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
  1.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申请,并提供咨询服务。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组织委员会委员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复查意见。
  4.向信访人和原办机关送达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5.监督办理机关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6.对复查案件结果进行统计并纳入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作为考评的依据。
  7.承办上级交办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事宜。
  8.承担委员会其他日常业务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信访人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复查、复核的书面申请。
  (二)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受理信访人的复查申请。
  (三)对一般案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并拟定复查意见,报区领导审批。对重大疑难案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委员会委员进行研究讨论,拟定复查意见,报区领导审批。
  (四)区领导对复查意见签批同意后,由委员会办公室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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