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北京市大兴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大兴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中国气象局发布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02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兴区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气象局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督促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防雷减灾系统的落实情况;区公安分局消防监督处负责对易然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古建筑等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区建委负责配合建设施工项目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工作;区规划分局负责配合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工作;区房管部门负责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配合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情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防雷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防雷减灾,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区气象局应加强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的服务能力。
第五条 大兴区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站,具体负责全区防雷减灾的日常工作,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