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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七、区信访办
  (一)参与协调处理与信访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本区群众到区政府和市政府等重要场所的异常上访问题。
  (二)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八、区人防办
  (一)负责结合人防工程的特点,组织拟订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对人防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日常维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九、区林业局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区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区林业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本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十、区城管监察大队
  (一)负责集中行使公用事业管理中供热、燃气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跨地区、重大疑难案件和领导交办案件的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城区河湖、黑车、露天烧烤、户外广告等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十一、区交通局
  (一)负责结合公共交通、长途客运、货运等交通运输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本单位和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车体和危险品标识)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综合行使交通运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十二、区公路分局
  (一)负责本区道路、桥梁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道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维修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四十三、区审计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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