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二、区体育局
(一)负责结合体育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体育工作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区体育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区体育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按照职责权限负责依法对本区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对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及其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对以区体育局名义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五)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三、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
(一)负责结合本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四、区药监分局
(一)负责本区药品(含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北京市地方性药品质量标准,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制剂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区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保健品、化妆品产品的审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管理,依法调查处理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保健品、化妆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本区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五、区旅游局
(一)负责结合本区旅游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旅游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A级旅游区〔点〕、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相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六、区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区政府有关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