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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六、区环保局
  (一)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防治环境污染规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依法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七、区工业局
  (一)负责结合工业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工业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方面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本区工业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区工业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 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电力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对本区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八、区种植业服务中心
  (一)负责本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九、区农机服务中心
  (一)负责本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
  (一)组织协调本区动物防疫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外地进入我区畜禽及其产品的动物防疫和运输车辆检疫消毒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区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三十一、区广播电视中心
  (一)负责本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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