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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一、区卫生局
  (一)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结合本区卫生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本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区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区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订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二、区人口计生委
  负责本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定期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三、区国资委
  (一)指导、督促所出资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所出资企(事)业单位安全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事)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四、区工商分局
  (一)负责本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方面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制订本区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本区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监测、评价、信用监督体系建设;组织本区食品安全综合检查;负责综合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全区食品安全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市场和商标的监督管理,对经销掺假及假冒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鲜、冻畜禽产品冷藏运输和蔬菜封闭运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经营者以及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依法对本区生活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五、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本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对特种设备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对食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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