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区农委
(一)负责组织协调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协调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九、区商务局
(一)负责结合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特点,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区典当业的监督管理,在履行典当经营许可的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核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典当业务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履行定点屠宰厂(场)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予以出厂的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本区食盐零售、批发许可的管理,依法对食盐零售、批发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负责本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依法取缔收购加工资格,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负责组织实施区储备粮总体布局,负责落实区储备粮承储单位和制订区储备粮轮换方案,监督和检查区内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监督执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对全区储备粮的安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八)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商场、宾馆、市场和商业服务业网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十、区文化委
(一)负责结合本区文化艺术事业和新闻出版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文化艺术、文化娱乐和新闻出版单位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区公共文化设施和新闻出版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本区公共文化设施和新闻出版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对以区文化委名义举办的大型文化、演出活动和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负责对本区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监督检查本区文物保护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主管本区行政区域内博物馆工作,负责结合本区博物馆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博物馆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区重点博物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职责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博物馆进行核准登记,对未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的文物收藏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