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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五)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四、区规划分局
  (一)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城区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内容进行违法建设或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五、区建委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同)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含施工现场内房屋拆除工程,下同)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区有关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和管理责任。
  (三)负责本区工程建设中涉及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供应单位的备案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管理、市场准入和建筑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明确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建筑安全方面的职责。在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负责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组织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筑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筑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负责协调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六、区市政管委
  (一)负责结合燃气、热力和环卫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区燃气、热力和环卫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区燃气、热力等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气、供热等重要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监督检查区路政分局、区环卫中心、区城管监察大队、市政施工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负责协调本系统各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七、区水务局
  (一)负责本区水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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