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本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居民煤气中毒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居民冬季使用煤火的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负责监督检查区属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八)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七、区监察局
(一)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并承担相应的监察责任。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安全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八、区民政局
(一)负责结合本区民政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各类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区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九、区司法局
(一)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区财政局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费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一、区人事局(区编办)
(一)在履行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被许可人的资质、业务范围等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依法组织对用工单位遵守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十三、区国土房管局
(一)负责本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依法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本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对本区城镇房屋安全及房屋设施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抗震管理,拟订房屋装修的结构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技术质量管理,协调本区城镇房屋防汛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