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委房地产开发业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开发办”)具体负责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的受理、初审、协调、备案和对居住小区在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督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居住及配套公建、市政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副本。文件副本由区建委开发办存档。
(一)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相关图纸和资料(即1/1000比例尺的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以及项目的规划意见书和环境预评价书)。
(二)居住小区内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
(三)居住小区内房屋、配套公建项目清单。
第七条 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程序:
(一)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区建委开发办提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区建委开发办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验收申请后,进行综合验收初审,并报“综合验收领导小组”。“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应当听取建设单位对居住小区建设总体情况的汇报,现场检查,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并提出验收意见。
(三)区建委开发办根据“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对综合验收合格的居住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备案,出具《北京市大兴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并与相关部门进行配套公建用房的交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北京市大兴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备案表》,到区建委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八条 居住小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及绿化建设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对居住小区工程质量问题负最终责任。
第九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房地产企业可申请实行分期验收,但分期验收的规模不得少于一个组团(300~700户或1000~3000人)的规模,且相应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建必须基本满足居民正常生活使用的要求,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进行全面综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