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北京市大兴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办法文件的通知
(京兴政发〔2006〕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北京市大兴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办法》已经2006年2月26日第2次区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大兴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兴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确保城镇居住小区建设达到规划、设计的各项要求,提高居住小区的综合效益,促进我区房地产有序开发,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居住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对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的执行情况和各单项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情况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建、绿化建设情况等进行整体和全面性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设计的新建、改扩建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或一个组团)的居住小区在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和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改扩建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小区,由区建委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划内容进行验收。
第四条 成立以主管区长任组长,区建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市政管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大兴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领导小组”(下简称‘综合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最终决定。
区建委按照“综合验收领导小组”具体要求,组织协调市政管委、教委、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水务局、卫生局、环保局、民政局、园林中心和街道办事处、有关镇政府及供电、邮政、电信、消防、商业、人防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分管的内容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综合验收及交接工作,并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