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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对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专业运输单位、注册机动车数量为5辆车(含)以上的其他社会单位要努力保证本单位不超过机动车违法率控制指标。一旦超过控制指标,应立即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运输单位的车辆有超载超限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重大交通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的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以下程序追究责任:

  (一)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应及时对有关人员是否负有行政责任进行初步认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负有行政责任的,应填写《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建议书》,于初步认定后15日内转区监察局。认为需成立联合调查组的,提请上级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相关人员是否负有行政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和追究。

  (二)区监察局接到《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建议书》后,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向被追究人员的任免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三)被追究人员的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及单位内部追究结果通报区监察局。

  (四)区监察局做出决定或接到有关单位处理结果的通报后,15日内将追究结果和单位内部处理意见函告提请建议的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

  除上述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人员,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需追究责任的,由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在初步认定后,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需追究责任人员的上级单位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上级单位应当对责任人员进行追究,并将追究处理结果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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