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全区所有行政村都要建立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协助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做好车辆的安全性能检查及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 区、镇、街道办事处的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政府实施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要保证人员、经费、装备到位。
第八条 区、镇、街道办事处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决定和部署,结合交通安全情况做出相应的安排并指导、协调、督促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交通安全情况,督促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发动社会力量,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交通安全防范的工作经验;
(五)组织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定。
第九条 区公安分局交通支队对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予以处理;
(三)对道路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十条 每年四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区政府支持和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全面负责。
各单位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向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单位履行安全责任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