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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兴政发〔2006〕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4月28日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大兴区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北京市关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实行政府负责、部门监管、目标管理的原则。具体防范责任由单位承担并逐级落实。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由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区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全区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对市政府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指标,向各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分解并下达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控制指标,逐级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治理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结合本地实际,增加对自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宣传教育的投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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