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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03年10月1日施行。《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结合我州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州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州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迈入法制化轨道。为了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和深入贯彻实施《条例》,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共三十二条,分别对舞阳河风景名胜区机构与职责、风景区的范围、在风景区内进行保护、规划、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既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又突出了我州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的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保护、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发展我州的旅游事业,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把《条例》宣传学习纳入“四五”普法的内容,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群众深入学习。通过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意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使广大干部群众熟悉《条例》的基本内容,正确履行权利和义务。通过学习,提高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可依。
  二、加强领导,广泛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特别是景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好对《条例》的宣传工作,广泛开展风景名胜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建设部门及其风景区管理机构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专题讨论会以及张贴标语、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条例》实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在《条例》的宣传活动中,要注意风景名胜区管理的专业性与城乡建设、发展旅游等大众性相结合,做到内容丰富和形式多样性的统一,使整个宣传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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