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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保护的通知

  九、国家实行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凡属于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的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违反招标拍卖挂牌规定,经营性用地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或者领导干部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价格的,都视为违纪行为,必须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各地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
  十一、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县市要对建设用地实行收购储备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有形市场, 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
  十二、继续深入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对各种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乱采滥挖、边探边采、以探代采以及随意分割矿业权的行为,必须严厉查处和取缔,建立良好的矿业秩序。同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搞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通过治理整顿,促进矿业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根本好转。
  十三、加大对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力度,规范矿山企业的开采行为。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开发利用设计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要符合设计要求。同时强化税费征收,防止税费流失。
  十四、积极探索矿产资源深加工路子,提高矿山企业的科技含量,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和附加值。
  十五、认真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用规划来指导矿产资源的有效合理勘查、开发和保护。凡未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县市,矿业权申请登记一律不予审查报批。
  砂石场开采必须严格划定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必须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
  十六、建立健全严格的矿业权审批与监督管理制度,矿业权申请登记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等要求。要防止大矿小开,整矿零开。对小规模矿山上报审批,必须严格控制。对尚未开发的矿产地,原则上一个矿产地只能审批一个规模相应的采矿主体。对重晶石、黄金、锑矿、煤等州内优势矿种,要在开采总量上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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