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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保护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加强动态巡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网络,并延伸到村、组。
  四、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利用存量土地的,不得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五、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不得降低征地补偿标准,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未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查转报。
  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内)征用土地,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不得与建设项目业主签订不能依法对农民补偿和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征地包干协议。
  征用土地一律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六、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七、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开发。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用地必须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各单位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的,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八、加大土地复垦整理力度,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适度开发未利用地,有效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切实实现“占补平衡”,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土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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