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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冀水建管〔2008〕43号)


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

  河北省建设厅于2008年3月7日印发的《关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08〕130号)做出规定:“企业只具有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铁道、民航等方面资质,其三类人员由相应主管部门考核;除上述情况外,三类人员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根据以上规定,并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2004〕168号文件印发)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经研究,对本省由省建设厅颁发的涉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延期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9月1日起,任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含主营、兼营,下同)参与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生产经营活动,其“三类人员”均须持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他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再适用。

  二、以前由省建设厅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均改由我厅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由我厅办理延期。

  三、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因工作需要而新增补“三类人员”,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可与延期人员一起报名参加培训考核。

  四、安全生产考核分为知识考核和能力考核两部分。

  (一)知识考核在培训后进行,由我厅组织,水利部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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