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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区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区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区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调整本区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
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本区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含缴纳3%)的本区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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