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9日)废止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实施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珠建建[2004]94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现扬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尚未禁止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部分地区实施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范围内新开工(包括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自附表规定时间起禁止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
二、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应提高禁止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和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对提高工程质量、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本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
三、对特殊工程要求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我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