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9日)废止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珠府建[2003]241号)
各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从2003年6月1日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保养、拆卸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对2003年6月1日之前取得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施工单位,为加强管理,平稳过度,2003年9月30日前,可以继续在我市从事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保养、拆卸活动。
三、需申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请按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备齐有关资料到市建筑业协会(地址:香洲区海滨北路8号6楼,电话:2133703)申请办理。
四、外来施工单位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登记证明》或《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方可承接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保养、拆卸任务。
五、我局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和拆卸登记、使用过程的安全监督等管理工作,市安监站要建立《珠海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手册》制度,加强管理。
六、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日常安全监督等申报手续由使用施工单位到市、区安监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