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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9日)废止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通知
(珠府建[2002]1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区及前山、南屏、湾仔、唐家、金鼎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均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二、特殊工程经批准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散装水泥搅拌混凝土;

  2、具有自动配料设备的搅拌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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