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暂缓确权的土地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流转给从事土地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种田大户,并且对土地已作了大量投资或土地用途已发生转变的,应尊重所在地村民小组农民的意愿,采用确权不确地,或动帐不动地的办法处理,但前提是必须确权到户,权证发放到户,土地收益到户。
对土地延包时,主动放弃承包地,但无书面协议或承诺,现要求承包土地的农户,可在预留的机动田中调剂解决。对土地延包时,村级组织为照顾农村缺劳户、困难户而少分承包地,现因土地收益发生变化,要求补充承包地的,其少分的部分也可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在调剂中涉及土地重新确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委员会批准。
三、规范土地流转,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
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和生产要素,合理地流动和优化配置,有利于发展农业产业化,加快推进“三个集中”。土地流转必须贯彻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按照本市和区政府有关农用地流转的规定有序推进,并规范合同格式。
农民承包地已经委托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给农业企业、规模经营户并符合土地用途的,要在完善合同的基础上,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农户双方流转的土地(不包括互换、代耕),未订立流转合同的,镇村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加以正确引导,帮助订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农用地流转期限必须控制在土地承包权确定的年限内,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一般不超过五年,但长年生作物可适当延长,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订。
土地流转的价格,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收益,一般每亩不低于该耕地前三年亩均净收益。因流转用途、期限、种植品种、土地投入和地区不同,流转价格可有所差异。
四、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流转的收益权,自觉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原超出规定预留的机动田和暂缓确权的土地重新确权后,农民仍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土地,其收益必须返回给农民;已确权、确地的农民承包地委托给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收益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原无偿流转使用的土地,应当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予以纠正,流入方不愿纠正的,承包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收回;原低偿流转使用的土地,农户要求提高流转价格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维护农民利益的精神,在协商基础上合理确定流转价格,并完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