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的实施意见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金府〔2004〕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今年以来,由于政策和市场的双重作用,农民种田的积极性较高,粮食生产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好形势。但与此同时,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中的一些薄弱环节也日益暴露,土地承包纠纷明显增多,给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需引起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
《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实施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现就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妥善处理土地纠纷的原则
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妥善处理土地纠纷工作,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在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
(二)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好土地规模经营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支持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三)切实保证土地流转收益归农民所有,流转费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所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二、巩固土地延包工作成果,认真解决农村未确权土地的争议
对前几年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规定,开展土地延包工作的成果,应充分肯定,对不符合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现有机动地面积超过法律规定的比例,农民有承包意愿的,超出部分应当承包给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