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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档案局、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镇级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档案、志鉴工作安全、延续、顺利交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调整变动中被撤销镇级单位的文件材料,经认真收集整理后,凡属无保存价值的,可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不归档的文件材料的规定》处理。凡属销毁处理的材料,要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保密废纸回收销毁的办法》执行。
  (五)调整变动中镇级行政区划单位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按下列办法处理:
  1、撤销镇级建制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全部档案应整理完毕后,六个月内向区档案馆移交。
  2、调整变动中保留的镇级单位,其档案还是按档案法规定,整理完毕后在原单位保存十年后向区档案馆移交。
  (六)被撤销镇,没有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可移交新建镇继续处理,并作为新建镇档案加以保存。原镇机关工作中档案单独组卷的信访、司法、农技等部门的文件材料也属这次撤销单位整理范围,档案要整理好一并进镇级单位全宗,统一进馆。
  (七)档案移交时间,自机构撤销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区档案馆移交,至2005年9月底,基本完成原调整变动中被撤销镇级机关档案接收进馆任务。各单位文书档案人员在没有完成文件整理,立卷归档任务和办理移交手续前,不得调离工作岗位,以利于搞好档案工作。对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及早与区档案馆联系,取得帮助,咨询服务。具体进馆事项,与区档案馆联系。
  二、关于金山县志(1986-1997)、金山区志、乡镇续志、金山年鉴(2005)编纂工作
  编纂金山县志(1986-1997)、金山年鉴(2005)是一项传承文明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镇组建的乡镇续志编纂委员会和编写工作班子,有三大任务,为金山县志(1986-1997)、金山区志搜集、撰写乡镇条目,负责编纂乡镇续志,各镇还需为金山年鉴(2005)搜集撰写乡镇条目,鉴于县志、乡镇志编写工作已开展一年多,金山年鉴(2005)反映的是2004年的内容,为此,各镇要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各镇要稳定金山县志、区志、乡镇志的写作班子和撰稿员队伍,尤其是主编、副主编、专职编辑,原则上不作变动,撰稿员队伍,若有变动,应明确继续负责原定撰稿任务。
  (二)金山年鉴(2005)各镇条目编写任务应明确专人负责,按时、保质完成,以免出现空缺。

金山区档案局
金山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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