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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作风建设的13条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作风建设的13条规定》的通知
(金府办〔2005〕7号)


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和单位:
  根据区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作风建设的13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切实加强区政府作风建设,现将《规定》督促执行单位分工情况和贯彻执行的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定》督促执行单位的具体分工
  (一)政府组成人员每月自选一本业务领域的书,阅读10万字以上,并上交一篇字数在800字以上的学习体会,区政府每年从中评选出10篇优秀文章。(区府办负责)
  (二)政府组成人员每周填报一周之内24小时活动安排,接受区府办和监委的抽查,每个工作日结束之前将一天活动报区府办(区府办负责,区监委配合);年终公务员考核要征求所在社区的意见。(区人事局负责)
  (三)工作日期间中午接待禁止喝酒。(区监委负责)
  (四)接待用餐时间控制在1小时以内,政府系统内的同志提倡不互相敬酒。(区监委负责)
  (五)不准超标准用车。(区监委负责)
  (六)领导干部公务活动时不得自行驾车,严禁酒后驾车。(区监委负责,区府办、区机管局配合)
  (七)行政机关全区综合性会议和条线会议分别不要超过2小时和1.5小时,领导讲话控制在1小时以内,交流发言每人控制在15分钟以内;讲话、发言要讲普通话。(区府办负责)
  (八)严禁在市外召开各类内部工作会议。(区监委负责,区府办配合)
  (九)建立会议签到、点名制度,设立迟到席,手机和拷机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档,不准在会场内接听电话。(区府办负责)
  (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府办负责)
  (十一)严禁以各种名义利用公款外出旅游;外出考察学习回来不赠送礼品。(区监委负责)
  (十二)工作期间不得进行电脑游戏等各类娱乐活动。(区监委负责)
  (十三)公务检查、指导工作期间不得接受宴请。(区监委负责)
  本规定在《金山报》、金山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广播电视予以报道。举报电话为:57921201、57921223。
  二、关于《规定》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
  (一)自今年3月起,请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管理机构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25日将选读业务书籍的书名、阅读文字量和学习体会填报后,通过区政府公文信息交换平台发送至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联系电话:57921325(传真);5792100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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