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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等四部门《金山区关于加强森林植物出入境检疫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等四部门《金山区关于加强森林植物出入境检疫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金府办〔2004〕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制定的《金山区关于加强森林植物出入境检疫工作的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金山区关于加强森林植物出入境检疫工作的规定

  为了有效阻止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我区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委员会是本区森林植物检疫的主管部门,上海市金山区林业病虫防治检疫站是本区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下称区森检机构),负责执行全区范围内的森检任务,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有关执法机构配合执行森检任务。
  《植物检疫证书》由有资质的专职森检员签发。

  二、各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乔木、灌木、竹类、花卉、木材、药材、果品、盆景及其他林产品、森林植物、繁殖材料等)必须持有当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入境并进行市场销售,无《植物检疫证书》的,公路、码头、铁路等有关部门有权阻止其入境并向区森检机构补办检疫手续。

  三、从本区调出的各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必须经区森检机构检疫,检疫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检疫的,公路、码头、铁路等有关部门不准放行,待区森检机构补检合格后方可出境。

  四、调运检疫时,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在森检人员的监督下就地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对因实施森检而造成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均由托运人承担。入境后在补检、复检时发生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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