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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企业管理的意见

  2、依据《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已投入生产的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配备安全设备和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和适应企业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各类规章制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对已批准和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需新增生产设备(设施)和生产品种,必须按规定由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安监、环保、技监、消防、卫生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安装设施,投入生产。
  4、对已列入“淘汰劣势”对象的企业,有计划的逐步淘汰。
  (二)对新建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的企业
  1、企业选择的位置必须符合产业定位和产业政策。
  2、拟建企业要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供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的可行性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立项。
  3、企业对投入生产后的安全、卫生、环境等问题必须进行预评价,同时提供有效的文字报告。
  4、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建设并安装相关安全设施,并报相关部门验收通过。
  5、通过上述程序后方可申报领取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投入生产。

  三、对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管理
  (一)新建储存危险化学物品企业,必须符合区政府的统一规划要求。
  (二)新建储存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必须有符合国家技术规定条件的储存设施,其位置、设备、管理必须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卫生、安监、技术监督等条件。
  (三)新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提供安全、环保、卫生综合评价报告,符合规定,方可领取营业执照和储存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依据国家规定,新老企业均应按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储存。

  四、对使用危险化学物品企业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库房,配备安全设备和专业人员,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实行定岗定量定人使用,防止丢失和任意倾倒。
  (三)按照规定办理使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剧毒化学品应到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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