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企业管理的意见
(金府〔2005〕3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本区从事危险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置(以下简称六大环节)的企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产生各类不安全隐患,规范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杜绝各类(安全、环保、卫生、泄漏、中毒、火灾、爆炸)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的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规划布局原则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按照规定,严格实行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选址应符合金山区总体规划要求,应布局在确保安全、符合环保要求的指定区域内建设,根据金山区总体发展规划,危险化学品企业原则上只能在金山第二工业区(生产型)和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储存型)范围内建设。具体用地范围及规模为:
1、金山第二工业区相对集中在金山大道以南、上海石化以北、浙江省界以东、卫六路以西地区。
2、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规划相对集中在龙泉港与东海港交汇处的东南角(龙泉港以东、东海港以南),与“上海市内河码头规划方案”中所确定的漕泾化学危险品内河码头选址相邻并统筹考虑(总占用地面积约1.6平方公里)。
二、对危险化学物品生产企业的管理
(一)对现已投入生产的企业
1、按照《
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原有生产设施必须进行(有专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同时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对已投入生产的企业,在2005年12月之前未能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将采取行政处罚手段,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