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提高农保人员养老金给付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措施,使社会保险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给付水平不断提高。一是逐年提高农业户籍务工参保人员的单位统筹金和个人保险金“两金”缴费水平。二是注重提高农村务农参保人员个人保险金缴纳水平,并采取社会统筹的方法,按照单位统筹金缴费基数的30%比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务农参保人员缴纳统筹金;同时把农业户籍务工参保人员单位统筹金的30%统筹到务农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以确保务农参保人员养老金给付水平的提高。三是分三年时间,对农村现有60周岁以上老人,全部实施每月不低于75元的养老金托底补助。
(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法》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规范用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有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凡是在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中介服务组织从事劳动的人员,一律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用工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城保、镇保、农保、外劳综合保险等)。新办企业在招收录用员工时,必须在录用员工时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就业员工办理好社会养老保险。
四、以巩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基础,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医疗卫生水平
(十一)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基本统一全区合作医疗制度。2006年,全区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农业户籍人员应当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做到“应保尽保”,个人年缴费基数为110元,以后每年按照农民年人均收入2%的比例确定缴费基数。同时,实行社会统筹合作医疗经费。区、镇两级政府财政投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各50%予以配套。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的农业户籍务工人员应当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用人单位应当为未参加“城保”、“镇保”、“外劳综合保险”的员工以上海市年最低工资标准线的4%缴纳农村合作医疗扶持资金,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支持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门急诊保险,自主缴纳个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享受农村合作医疗门急诊报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