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沙滩管理的通告
(金府〔2008〕14号)
为了加强城市沙滩的管理,有效保护城市沙滩自然资源,维护城市沙滩区域内的秩序,保障旅游者、经营者及其他在区域内从事相关活动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的城市沙滩范围为东起保滩工程东侧大堤、西到保滩工程西侧大堤、南临保滩工程南侧大堤、北至沪杭公路南侧和金涛路。
二、本通告的适用对象为:凡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金山城市沙滩内的单位及其所属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三、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沙滩内的景点美观、环境和谐。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影响景点观瞻的行为或者现象:
(一)擅自在城市沙滩内摆摊设点、流动经商和兜售商品;
(二)在城市沙滩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任意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挖土取沙;
(三)擅自在城市沙滩内设立广告牌、标语牌、布幔条幅、灯箱及气球或悬挂广告、标语,乱张贴、乱涂改、乱吊挂、乱刻画;
(四)擅自在城市沙滩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进入城市沙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沙滩内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城市沙滩内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损毁公告栏、警示牌、长廊地板、栏杆、场馆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二)在非指定时间、水域游泳、戏水;
(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及其他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
(四)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五)任意埋压、移动、圈占消防设施,挪用消防器材;
(六)携带危险品进入城市沙滩景观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