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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2006修正)

  对地震传言、谣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管理。
  城市和农村村镇建设规划应当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活动断层。在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在大中城市和重要开发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震活动断层的探测工作,为城市规划、重大工程建设的选址和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医疗、教育、广播电视、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
  (五)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地质条件区域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工程。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向工程所在地的地震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定完毕。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论证时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凡在本省境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按照证书级别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接受省和设区的市地震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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