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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金山区工业用地前期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挂靠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储备开发
  山阳镇、张堰镇、漕泾镇的开发公司负责各自前期开发范围所辖地块的拆迁、劳动力安置、征地、配套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但必须以上海新金山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各相关开发公司须确保各自负责的地块在进入国有土地招拍挂程序前处于“净地”状态。
  (三)由储备中心出面进行储备开发
  不在国家公告范围内的区域开发公司负责各自所辖地块的拆迁、劳动力安置、征地、配套设施建设等前期开发工作;由区储备中心负责前期开发中的公告、挂牌确认工作。各相关开发公司须确保各自负责的地块在进入国有土地招拍挂程序前处于“净地”状态。

  五、资金运行和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52家开发机构为第一批工业用地前期开发主体的批复》(沪府〔2007〕43号)的精神,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和出让收入的资金运行和管理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收统支原则
  涉及工业项目用地完成“净地”前所需支付的各类费用(包括:测绘费、规费、劳动力安置费、征地包干费、动迁费等费用)资金实行统收统支。具体流程按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关于土地储备出让的规定办理。
  (二)责任分担原则
  储备地块开发过程中,由于镇不能及时支付各类资金,而影响项目进度及产生的一切社会矛盾,由所在地镇负责。
  (三)地价确认原则
  工业项目出让总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并执行金府(2005)25号文规定的工业用地价格;若低于金府(2005)25号文规定地价,需提交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讨论。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镇、金山工业区的土地储备计划、地块开发出让请示,均以前期开发主体名义上报区经委、房地局;区经委、房地局的地块批复等文件,主送单位是各前期开发主体。
  (二)工业土地指标的分配,根据各开发主体实施项目的产出、税收、收入、地价、技术、品牌、建筑容积率等进行综合评估打分,择优确定。
  (三)土地开发储备完成后,进入招拍挂程序。有竞买意向的单位,其项目建议书的取得,需由地块所属的工业区以镇政府(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名义进行项目的预审、立项的准备工作和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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