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房地局关于《金山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府〔2006〕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房地局关于《金山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已经第9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金山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处理闲置土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并组织实施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
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委、建设交通委、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 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的,自土地批文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