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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关于《金山区山阳镇、漕泾镇、金山工业区规划区内解决农民住房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分户后保留住户的保留住房,在征地拆迁时,按本办法第七条核定的保留住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其中:
  分户前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80平方米,分户后保留住房拆迁时不享受金府办(2004)64号文件中第二条有关不足180平方米建筑面积可以按180平方米建筑面积享受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的规定。
  分户前原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小于180平方米,分户后保留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分户前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的,保留住房拆迁时,除按保留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补偿外,另可按180平方米建筑面积减去分户前合法建筑面积后的差额面积享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第九条 (原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原有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中的记载为准。
  第十条 (报批程序)
  无房户或者分户建房户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向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为30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的镇政府;
  (二)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户的建房人口,拟建住房建筑面积等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房地部门审批;
  (三)区房地部门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拟建住房人口及建筑面积核准通知书》,并经镇人民政府通过村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经审核不予核准的,作出书面通知书,并经镇人民政府通过村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镇政府制定解决农民住房的计划)
  镇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需要解决农民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年度解决农民住房计划,申请配套商品房建设计划并在年度计划范围内,审核无房户或者分户建房户的申请。
  第十二条 (房源和资金)
  供应给无房户或者分户建房户的配套商品房房源由建房户所在镇政府负责落实。
  按本办法规定无房户和分户建房户的购房补贴资金(核定拟建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由建房户所在镇政府垫付,并建立档案,计入该区域土地开发成本,待土地出让或划拨时返回。
  第十三条 其他镇在规划内的遇有相同情况的农民住房问题,本镇政府具有动迁安置房源及资金准备条件的,可以从实际出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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