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房户或者分户建房户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购买指定区域的配套商品房。补贴的土地使用权基价款不兑现,在购房时抵充购房款。
第四条 (建房人口计算)
无房户或者分户建房家庭的建房人口按照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建房人口的:
(1)在他处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2)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购房补贴的;
(3)在他处已得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
第五条 (确认拟建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
按下列规定确认无房户或者分户建房户拟建住房建筑面积:
(1)按核准的建房人口数计,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米;
(2)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分户后分户建房户分有住房的,应予以拆除,但其分得住房合法建筑面积可参照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同时,该部分面积在核定分户建房户拟建建筑面积时应予扣除。
第六条 (配套商品房供应的面积和价格)
供应无房户或者分户建房户的配套商品房建筑面积,按核准的建房人口数计,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配套商品房价格:购买配套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核发《拟建住房人口及建筑面积核准通知书》时同区域动迁安置房供应价格执行;超过部分按核发《拟建住房人口及建筑面积核准通知书》时商品房市场价执行。
第七条 (保留住房标准)
分户建房户经核定拟建住房建筑面积后,分户后保留住户的保留住房不得超过以下建筑面积标准,超过部分的住房应予拆除,超过部分的宅基地面积应当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1)4人以下(含4人)居住户保留建筑面积180平方米住房;
(2)5人居住户保留建筑面积225平方米住房;
(3)6人居住户保留建筑面积270平方米住房;
(4)6人以上居住户保留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住房。
保留居住的人口按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八条 (保留住房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