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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关于《金山区山阳镇、漕泾镇、金山工业区规划区内解决农民住房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关于《金山区山阳镇、漕泾镇、金山工业区规划区内解决农民住房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府办〔2006〕29号)


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房地局制订的《金山区山阳镇、漕泾镇、金山工业区规划区内解决农民住房问题的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金山区山阳镇、漕泾镇、金山工业区规划区内解决农民住房问题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金山规划控制区内农民住房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金山区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金山区山阳镇、漕泾镇、金山工业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依法符合建房条件,申请新建住房的无房户以及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建房申请户因规划原因不能建房的,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解决住房。
  第三条 (无房户和分户建房户的解决措施)
  符合《管理办法》的申请新建住房的无房户(以下简称无房户),按核准的拟建住房建筑面积补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基价)。
  按照《管理办法》,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建房申请户(以下简称分户建房户),按核准的拟建住房建筑面积补贴同区域土地使用权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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