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管理和服务
(一)村镇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开发园区、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中心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进行具体管理和服务。
(二)限额以下工程应由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当向村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方可开工。
(三)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的指导监督。
四、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要求
(一)对辖区内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新开工地进行安全生产必备条件检查,在建工地进行施工安全和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等质量检查。发现隐患或问题,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二)在辖区内发现严重危及施工人员生命安全或严重质量隐患的建设工程,应立即责令其暂缓施工并及时报请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处置。
(三)将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定期反馈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发生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协助和配合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实施突击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参加相关的专题工作会议,交流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情况。
(五)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技术知识,经过有关业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区建设工程监督机构的工作要求
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除了完成本职的日常工作之外,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负有以下责任:
(一)负责对村镇管理机构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二)对村镇管理机构报请处理的违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会同村镇管理机构及时予以处置。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专(兼)职管理人员会议,通报全区建设管理情况,传达上级对行业管理的有关精神,布置有关行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