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关于《金山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府办〔2006〕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金山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金山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开发园区和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水平,根据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市建管办《关于加强区(县)开发园区和村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沪建建管(2005)第062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实施分级管理
(一)区建设交通委加强对开发园区和村镇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其下属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本区内的建设工程,按限额分工要求,分别进行直接监督管理或者指导监督。
(二)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村镇管理机构)可设置在安全生产办公室或城建管理机构内,配备2名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按限额分工要求进行管理。
二、加大开发园区和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力度
(一)对开发园区、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以上(不含两层)、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中心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由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并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监管手续,依法查处违反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村镇管理机构要协助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对辖区内限额以上工程进行监督,落实建设工程巡查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在辖区内开展巡查活动,发现限额以上工程无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竣工后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交付使用的,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使用,并报请相关的监督机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