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局、区监察委关于《金山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府办〔2006〕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规划局、区监察委制订的《金山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金山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关于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的精神和建设部、监察部联合召开的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市规划系统城市规划效能监察动员大会的要求,现就金山区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规划效能监察的必要性
开展金山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是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是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手段。
二、规划效能监察的总体目标
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意识和树立正确的规划管理权力意识,解决规划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建立规划效能监察长效机制和规划责任追究制;完善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规划管理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
三、规划效能监察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规划效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