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专项整治工作自今年10月中旬开始,至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20日前)。10月18日,召开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会议;10月19日召开各履约单位安全干部会议。各履约单位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按照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统一部署,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提出工作要求,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摸底调查和自查自纠阶段(11月10日前)。各履约单位摸清本地区、本系统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情况,包括数量、分布、经营范围、使用性质和安全管理状况等,确定本地区、本系统的整治工作重点单位和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同时,督导租赁双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摸底调查工作由区国资委牵头负责。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出租单位自查自纠备案表由各出租单位进行填写,并于11月15日前报各履约单位备案;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租赁情况统计表、汇总表由履约单位普查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上报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12月中旬前)。各履约单位对在摸底调查、自查自纠阶段租赁双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各有关部门依照监管职责分工,做好协调工作。需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区专项整治办公室及时召集各成员单位协调解决。
对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整顿的单位经整治达到要求并经职能部门批准后,可恢复生产和继续营业;停产、停业后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坚决依法给予关闭,由原发证、发照机关依法吊销其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督查总结阶段(12月底前)。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各履约单位的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予以严肃处理。对整改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的,要跟踪督促整改。对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履约单位要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送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六、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履约单位要充分认识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尽其职,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
整治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办法。各履约单位要组织力量,摸清本地区、本系统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底数;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抓好整治工作的落实。同时,整治工作要与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设施、促进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相结合,推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