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局关于《金山区农业用房、副业用房与村级行政管理用房等农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府办〔2005〕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规划局关于《金山区农业用房、副业用房与村级行政管理用房等农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金山区农业用房、副业用房与村级行政管理用房等农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区农村的农业用房、副业用房及村级行政规划用房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根据《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用)》(1997)的有关规定,结合金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村的农业管理用房;副业的生产用房与管理用房;以及村级行政管理用房(含“三室一点”)等配套用房。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建设项目应统一制定专项规划
2、建设项目专项规划应符合金山区总体规划纲要,符合金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各镇总体规划。
3、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4、建设项目应妥善考虑对占用农地进行合理补偿,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金山区规划管理局是本区农业用房、副业用房与村级行政规划用房等建设项目的规划主管部门。
本区房地、市政、市容、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审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计委)→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局)→项目可研报告批复(计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农用地转用批文(房地局)→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地局)→规划方案(设计单位)→建设方案审核(市容、市政、环保、消防)→建设工程图审核(中介机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委)→申请放样与复验灰线(规划局)→工程施工(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市政、市容、环保、消防、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