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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计委关于《金山区天然气配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计委关于《金山区天然气配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府办〔2005〕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计委关于《金山区天然气配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金山区天然气配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充分发挥西气东输工程作用,更好地为金山经济建设服务,切实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关于在本市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沪市政法[2003]146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运用本办法,积极推广清洁能源,鼓励以使用天然气为主的气体燃料,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区燃气行业的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结构优化、安全第一、规范市场的原则,积极推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
  第四条 (特许经营)
  上海金山天然气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取得上海市市政管理局授权的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后,以其为主渠道,可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项目规划)
  天然气建设工程必须符合《金山区天然气管网规划》,应当经区燃气管理办公室核准,区发展计划委员会项目立项,区规划局、区防火监督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建设)
  天然气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天然气供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对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区燃气管理办公室、区防火监督处、区建设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验收,并报市市政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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