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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投公司关于《金山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城投公司关于《金山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府办〔2004〕92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城投公司制订的《金山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金山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确保区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的完好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是指:
  (一)工程设施的总管(包括检查井、高位井、透气井、压力井、预留闸门井);
  (二)工程设施的中途泵站、出口泵站、污水处理厂、紧急排放管、上升管喷头、闸门井、专用检测井;
  (三)工程设施控制系统的信道。

  第三条 凡需纳入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废水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实行排水许可和排水设施使用收费制度。

  第五条 上海金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公司)负责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其所属的上海金山排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海公司)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上海市金山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是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金山区排水管理所(以下简称区排水所)负责行业日常管理。

  第六条 区计委、规划局、建委、环保局、房地局、卫生局及沿途各镇、工业区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凡需向排海工程污水治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排水户),必须与排海公司签订以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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