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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市政府通知精神严格本区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市政府通知精神严格本区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府办〔2004〕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贯彻市政府通知精神严格本区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贯彻市政府通知精神严格本区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全区较好地完成了一批重大工程、实事项目和工业区开发项目前期的房屋拆迁任务。但是,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严格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市政府《通知》)精神以及市政府111号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部分基地的房屋拆迁工作存在着政策宣传不到位,程序不规范,执行标准不统一,拆迁工作“五项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市政府《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我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对严格房屋拆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各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市政府《通知》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严格房屋拆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房屋拆迁工作,把严格房屋拆迁管理,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法制意识、群众意识和责任感、紧迫感。

  二、认真履行拆迁程序,依法规范拆迁行为
  一要继续执行并完善拆迁预报制度。拆迁预报制度有利于及时掌握拆迁工作动态,及时介入,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区房地部门要积极推进和完善预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二要严格执行许可证制度。凡涉及城市房屋拆迁和征地房屋拆迁的,都应自觉依法纳入拆迁行政管理渠道,在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用地等前期手续基础上,及时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对安置方案中以安置房为主要安置方式的,安置房源不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在各工业区和重大实事项目中实施拆迁的单位,应当制定包括拆迁范围、对象、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评估委托等内容的详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区房地局和有关部门备案。三要认真把握好评估、裁决的政策。确定评估机构可以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拆迁人应当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建设单位或实施拆迁单位不能单方面确定评估机构。同时,要把依法处理房屋拆迁评估争议作为拆迁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必须书面送达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应当予以公布。要明确告知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申请复估和鉴定的权利。建设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应组织评估机构,及时受理、接待和解答拆迁当事人对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等有关技术问题的疑问和咨询。对于经调解当事人达不成协议,需要申请裁决的案件,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上海市城市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的规定,经裁决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方可作出裁决。对于申请强迁,必须召开听证会,通知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代表参加,还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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