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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整治办《关于开展农村居民住房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整治办《关于开展农村居民住房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府办〔2004〕6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整治办制定的《关于开展农村居民住房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日

  关于开展农村居民住房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快城乡建设步伐,提高城乡管理水平,加强农村居民住房管理制度建设,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加快推进“三个集中”进程,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的效率,不断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把农村居民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全面、扎实、有效地做好农村居民住房普查工作,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镇要成立由行政分管领导任组长,房地、城建、公安、统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居民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进、协调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各镇房地所)作为办事机构。要专门选调3-5名工作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的普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普查范围
  凡是在本区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农村居民住房和非住房(结构完整、具有承重支柱、有门盖、四周有围护的房屋)都是这次普查的范围。但对以下建筑物不进行普查:
  (一)结构简陋、破烂的鸡棚鸭舍,无使用价值的房屋;
  (二)正在拆除的房屋;
  (三)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结构简陋的临时建筑物,或者供安置拆迁使用的临时过渡用房;
  (四)国有土地上的农村居民住房。

  四、普查内容
  主要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建造年份、现有用途、使用情况、宅基地使用土地面积、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房屋层数、家庭人员状况以及宅基地审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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